|
|
|
|
4
享 受 法 律 |
|
 |
v
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v
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v
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v
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
|
|
|
|
 |
v
时下盛行氧吧,所谓氧吧者,乃放松精神补充脑力且充电之地也。在这里,你或许也可以找到一方净土。你大可以在这里放松精神,听大师们用轻松的话语讲述法律海洋里的逸闻趣事;你大可以充满好奇,看名家用浅显的语言深入浅出的传授学法之人应有的理念和精神。放松加补充,一举两得之美事,你还犹豫不看内容吗?快快出发吧。 |
|
|
|
| |
|
 |
v
变通的国人--法治困境的人文主义解析
·作者:皮艺军 来源:《天津日报》专副刊-学习-第10版-2004.7.5
曹操可谓是“变通”的代表,其“割发代首”被认为是“智慧”的体现。
“变通”,是一种毁坏既定规则前提下的功利主义的价值选择,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篡改规则的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
“变通”破坏了对秩序的尊重,对他人的尊重,对价值的尊重。
大学生在走上社会时,普遍感受到对社会生活中的变数难以应付:为什么老师教给他们的明明白白的规矩,到了现实中大都改变了原有的模样?于是许多大学生就业后不久,就又不得不回到安宁的学校中来考研考博。笔者本来以为这是他们缺乏应变能力,后细细揣想,方知大谬不然:更多的原因在于他们弄不懂何为“变通”。
变通,是国人给初涉人世的后生们上的第一课。
对交通管制的态度最能体现人们对规则之态度。笔者从国外长驻之后回到北京,刚下机场高速路就看到马路上的“人车大战”。各行其道、礼让三分这些规则被无情地篡改着。在国内,司机开车上路,他信奉的是“我过,你不过”(我抢在你前面,你就得让我过),其中的含义是“我的利益在先”;交通规则中“各行其道”的“道”,被曲解为“个人之道”;礼让他人,被看做是怯懦、迂腐和低效,于是秩序便是多余的了……对于这种混乱,人们称之为“变则通”,多么辩证又是多么合理的智慧啊!有了这种智慧,在国内的城市路口上,不管你设有多少红绿灯、斑马线、隔离墩都难以杜绝高频次的故意违章。于是,和许多第三世界一样,中国的交通警察格外辛苦,不论风雨寒暑,都得站在街口纠正违章。
本文所说的“变通”,是一种在毁坏既定规则前提下的功利主义的价值选择,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篡改规则的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为利益而变通,在利益交换中变通,“利益”既是变通的动机,也是目的。对规则的无视、藐视,让规则变形而适于自己,可以看做是人们的集体无意识。应变不同于变通,前者是对现实不失原则的应对,后者是“改变既有规则而谋取一己私利”。变通也不是变革,变革是创造性的,变通是一种保守和退步,是对规则的摧毁。变通是一种替代,是用私人的规则来取代公认的规则,变通并不是违法,而是违法的前奏,社会中违法犯罪率所呈现出来的统计分布,是以更为广泛的变通行为作为基础的。变通所违反和破坏的规则,不是具有外部强制性的纪律和法律。这些纪律和法律一旦被违反之后,当事者就应当受到处罚。如一名官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如一名律师伪造了证据,他们都要因此受到处罚。而变通,所触犯的是一些软规则,并不具有十分明显十分强硬的强制力,违规者所受到的只是舆论与道德的谴责。
在人们的观念里,任何规则都是可以变通的。变通性甚至成了规则的内在规定性。每当出现意欲解决的矛盾时,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找出变通的办法。变通的故事弥漫在我们这个社会的每个角落,以至于笔者冥思多日也难于穷尽。对此,不若提出反问:我们有哪种事情是不可以变通的呢?
其实,国人原本是最讲“原则”的,你见过“不讲原则”的国人吗?但是,不管原则多么坚硬,人们都善于把原则、规则包括法条化作任意揉搓的面团,塑造为自己喜欢的模样。交通违章的单子可以通过熟人被“销掉”;发票可以按照客户的意愿,想开多少开多少;所得税也未见得必须照交,那叫做“合理避税”。美国人讲究测谎,对偷税者进行心理测试,因为在那里,社会对人的诚信保持着高度敏感。但是在中国来说,这种方法就未必有什么用处,因为国人对偷税这件事一点儿都不敏感,用上测谎器也未见得管用。
所谓的原则,在这里只有貌似的权威,它不过是你想成就某件事情的一个护身符。讲出原则之后,余下的就看你的变通能力了。人们有一种把原则拆拼重组、为我所用的能力。同一条原则,既可以成为公务中推阻搪塞对方的高尚借口,又可以成为庇护私利的坚固盾牌。变通的人把理想和信念看做是一片混沌,惟一真实可信的是利益。
变通,就是改换社会已经施行的规则,为己所用。不是为了进步而变革,也不是为了创新而改造,而是为了达成自我利益的权术。
在破坏秩序和规则的同时,“变通”破坏了更为根本的东西,就是对秩序的尊重,对他人的尊重,对价值的尊重。所有这些尊重在一己私利面前,变得无足轻重。
国人尊重秩序吗?国人是尊重秩序的,要不中国的历史能如此超稳定地延续下去吗?但这种尊重并不是很自觉,不是一种自在的尊重,而是需要外在强制性地约束,才会有秩序。否则,肯定是“一放就乱,一抓就死,再放还乱,再抓还死”。在屈从“大秩序”的同时,对“小秩序”的加以变通,对“大我”的侵蚀,就是对“小我”的包容。
国人尊重谁呢?尊重的当然首先是熟人。因为,熟人的交往更容易变通。熟人找你是为了能够变通规则,而你愿为熟人办事是为了更容易得到回报,所有规则只有在熟人之间才可能做出无极限的翻新。在交往中,不论是在公务交往还是私人交往的排序上,生人总是排在熟人后面的。中国人恪守“关系产生利益”这一信条,“原则”只能讲给陌生人听,“原则”只能在陌生人之间才能遵守。遇到陌生人来办事,“原则”就和拒绝、生硬、推诿没有区别了。而在陌生人看来,对方坚持这种“原则”,简直就无异于“刁难”。于是陌生人在初次交往中总要肉麻地称兄道弟,设法使自己尽快成为对方的熟人。在国家机关里,把局长叫老板,把处长叫大哥,是不是也在为将来的融通做情感上的沟通铺垫呢?在变通中篡改规则,成为熟人间交往所产生的一个直接恶果。可以认为,对“关系学”的研究,可以找出为什么“变通”的这种现象能在中国大地上横行无忌的缘由所在。
国人尊重权威吗?不,国人并不习惯从科学和价值的层面上去尊重权威,而只是从权力上去“尊重”,这种“尊重”是虚伪的(奉劝诸位领导大可不必把下级的过度尊重当真)。正如台湾学者曾仕强所言:国人“只惧怕权威,却从不崇拜权威”。对权威的理念,对智慧和业绩的尊重,远不如对权力的屈从。权威所具备的内在价值,并不能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而最能体现权威的只是那个怕人的外壳。权威的指令,在变通中蜕变成了“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变成了遍及各地各个机构中的“土政策”。于是,阳奉阴违、媚上瞒下、自由主义之风就在所难免了。
权力强化了变通。“官本位”的理念如此深入人心,不论做官的历程如何艰险,能当上一名“国家公务员”仍是大学生就业的首选目标之一。“学而优则仕”早已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而“仕欲优则学”(指为做官通过内部渠道拿文凭)本质上是为日后升迁积累资本。无权者以变通来借助权力,有权者在权势的庇护下,越轨所付的风险锐减。
在理论上的变通,是对理论做出的一种利己的解释。在这种变通中,寻章摘句、断章取义成为一种论辩和反驳的技巧。特别是在缺乏论争和证伪的学术氛围里,理论的精髓被无端抽取,可以为任何一方解说和使用,保守派和激进派都在使用同一种理论相互攻讦。即使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也可能因为这种变通,沦为双方争锋夺利的撒手锏。学术人为求得变通,不惜违背理性、羞辱斯文,把商场中的交易搬到学苑里来,不能不说是当代知识阶层的悲哀。理论上的变通,实际上是价值观上的变通,而生活在一个没有恒定而又公认的价值评判体系的社会里,追求精神生活的价值定位就变得格外艰难。理论丧失了本性,便很容易沦落成为一个任意被人玩弄的风尘女。
变通破坏了权利、机会平等的基础。因为你会变通,于是,你在比赛前发令枪没有响起,就可以抢先起跑;在买东西时,别人花1000元,你花500元就可以把东西买走;变通让适者生存,在适应恶俗中生存。享受变通的人,并没意识到自己还逗留在生理的需求层面上,离追求价值理性的目标,却越来越遥远了。
最为不幸的是恶俗在社会中交叉感染。在变通中得利的人,非但没有受到规训反而受到褒奖,他们的生活状况不断地诱惑着那些守身如玉的人,让更多信守德性的人也加入进来,都把这种陋习奉为约定俗成的社会通行证,联起手来,同恶相济。这便是在对变通性的认可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体无意识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此时,受到损害和亵渎最深的不只是规则的失范,也伤害了人们民族性中最为纯真的善良本质。我们可曾想过,人们倡导的变通,并不是在开放的前提下,对个体自主性的鼓励,在局部震荡中求得整体的有序,而是在破坏每一个局部中的固有秩序,使得整体的秩序难以维系。其中的负面效应,对于健全的社会肌体来说是致命的腐蚀剂,是罹患道德综合症的癌变因子。
在对“变通”的解析中,可以洞悉人们的劣根性;可以了解人们为何至今对“人治”依依难舍,而对法治甚感多余;为何人们把科学仅仅看做是一种技艺,而更情愿相信主观上的臆断;为何总是有令不行,有令不止,依旧是各行其道,各显其变通之所能。究其渊源,农业社会的传统惯性极端排斥的是科学与法治,极度钟情的却是在变通中求得低层次的生存状态。
中国的农业社会是个私德社会。泛道德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任凭道德渗透在私人生活领域的每个角落,成为个人之间他律或自律的强有力的武器。以“二人”组合成的“仁”字,既是对人伦的最高概括,也说明了私人间的“仁义”才是最明智的道德选择。一旦个人与社会公德或规则相接触,事情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种私德社会的本质,就是排斥以公德为基础的法制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托人办事,礼不可不送;与朋友聚会,酒不可不喝;亲朋好友之事,不可不办———人们在私德的领域里是斩钉截铁的,而在公德的领域里则是模棱两可的。私德之膨胀,一方面造成对私人生活方式的全方位浸润,对私我意识的强有力庇护;另一方面,在公私利益发生冲突时,又以私德替代公德,以私德软化规则,达成私交和私利。
公德是与法治连在一起的一对范畴,而变通则是孵化在人治温床上的一只怪胎。工业化的短暂历史,法制建设的滞后,松散的约束机制,以及当前急剧发生的社会变迁,使得国人生活在一个界限不清、模棱两可的规范体系中,秩序、公正、公平、效率等原则还未被人们所吸纳,成为行动的必备准则。不相信公共规则的人,不会产生执著的信仰。而善于变通的人群,则是由没有坚定明确共识和信仰的社会所造就的。就环境对个体的制约而言,与其说人们的变通是个人选择的处世方式,不如说是个体对现实环境所被迫做出的适应性反应。
“变通”的天敌是科学与法治。但是,法学家不能幻想法制能导致法治,他律可等同于自律。法学家用法学无法解释违法的本原。惟有凭借社会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的科学方法论,才有可能透析到规整的法律是如何在人的手中被重塑的,追寻到中国法制化进程迟缓的症结所在。既然人们已经醒悟到不能继续在变通中苟活,还不若摈弃变通,在接受规则的约束中赢得自由。
最后要提及的是,笔者在起草此文时,常常因自己人生中曾经有过的种种变通行为而反躬自省。同时,也每每想到,面对这个充满变数的社会,我们这些人类与社会的研究者,应当为此做些什么。
(本文有删改。全文见《法学家茶座》第四辑)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