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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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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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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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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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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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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实现和保护人权?
如果谁能够对此问题给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回答,他马上就可以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为更好地保护人权而进行的斗争,与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本身一样古老。如果你想保护人权,你就必须限制那种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并且确保这种权力受到持续的监督。然而,正是这一要求表明,要达到这一目标是何等的困难。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大约300年前说过,人都热衷于权力、荣誉或金钱。人进行活动,就是要保持或增加他的权利;人在政治、体育运动、科学、宗教或艺术中,甚至在贩卖奴隶中,追求名誉和荣耀,试图获得经济上的权力和声望。这些特点正如对安全、爱和友好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一样,是人类与生俱有的。如果你想使对人权的侵犯减少到最低限度,你就不能忽视现实;你只有对人类潜在的方方面面保持开放的态度,才能够设计出各种制度和程序来防止人权遭受侵犯并确保对那些行使权力的人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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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
这是意大利海滩上的一个美丽的夏晨,我作出了一个自由而独立的决定:要写作而不是沐浴、喝咖啡或收看电视。这与人的尊严有什么关系?有,关系大着呢:同其他一切生命形式相反,人自主地(至少是部分地)决定自己的行为进程。人能够分出轻重缓急,并受特定的价值判断的引导。这些价值判断和轻重缓急的区分,部分地有需要决定,部分地由一个人的理性思考决定。人通过其推理能力能够决定由那些价值观指导自己的行为,并识别什么对其有利和什么对其有害。人也能够自己决定如何迎接未来,他们各自都有能力在两个可能的行动路线之间选择其一,并作出有利于那种看起来最合理、最有趣、最冒险或最方便的行动路线的决定。只有人类具有一定程度的识别什么决定是正确的内在自由,并有机会按其行事。谁干扰了人的这一内在自由,谁就侵犯了他的内在尊严。相应地,那些主张人类尊严的必须尊重人为了形成他自己的意见并依此种意见行事而需要的自由。进而研制,他们必须给人以按照他自己对未来的计划来发展的机会。任何形式的显著限制他的选择自由的强制,都是他的人格尊严的冒犯。选择自由是人权的核心要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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