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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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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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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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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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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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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
无论是财产还是物,所存在的理解上的分歧,使得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不能不发生困难。其中的一个焦点是无体物能不能包括于物之中,如果权利能够成为物,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债权之所有权、地上权之所有权,甚至所有权之所有权现象。当一种权利可以作为另一种权利的客体时,意味着权利将在客体与全能之间不断循环,而且出现债权主体与债权之所有权的主体这样的有害无益的重合。一个人拥有债权和拥有某一债权的所有权,仅仅是表述不同,其实质完全一样,但却混淆了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和客体,进而使得不同权利的区分不再可能。债权是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内容最终通过债权的内容得以确定和实现。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不尽多此一举,而且近乎荒唐,因为统一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要素毫无比较的逻辑基础。物权与债权,原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却因为无体物的解释分别变成同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这种逻辑混乱不是文字游戏所能概括的。德国人非常讲究逻辑性,断然排斥无体物于物权客体之外,杜绝了债权之所有权的可能,但是,现实生活没有那么简单,当一个人持有一张存单、汇款或提货单时,这个人拥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这些权利凭证显然不能算是有体物,如果说是债权,有如何解释其作为所有权凭证的性质和效力?提货单还勉强说是有体物的凭证,存单和汇票代表的是货币,仅仅只有数额上的特征,完全不具备“占据一定空间,可为人力所能支配的物质”三特性。而且,说一个人对其银行存款没有所有权而只有债权,绝对不符合生活常识。在一般人眼中,银行的存款和家中的用具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财产。由此看出,德国人清晰的逻辑思维中有过于僵化和绝对的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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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新定义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不管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总归是可以而且有必要表现为一定的金钱价值,支配一定的金钱价值与支配具体的物品在实质意义上是同等的。我拥有某幢房子与我拥有这幢房子的价值,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都是所有权的行使,差别只在于行使得方式,我居住在这幢房子里与我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都是利用房屋本身的价值,差别只在于利用的具体方式,由此而言,将物权客体由实物性移向价值性,并不怎么离经叛道,不过是换个角度来处理物权的客体。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的价值性因为金钱的原因容易产生不同财产之间的混同,处理时必须依照物权的要求予以特定化,但这只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基于以上考虑物权客体可定义如下: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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