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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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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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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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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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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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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产生的背景
英国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相当的一段时间里,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共同发展。对此,一个国家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多少有些难以理解,但这也的确是事出有因:大约在13世纪后期,随着普通法的日益发展和成熟,普通法的规则也日益机械和僵化,突出地反映在下面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的令状制度,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普通法的令状制度使许多争议根本不能起诉,因为在普通法院起诉必须首先获得令状,而令状的种类十分有限,早期只有十几种,而且普通法院坚持决抵制任何增加令状的企图。于是,许多纠纷不符合现有令状的管辖范围,普通法院又拒绝发展新的令状。在普通法上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结果,越来越多的纠纷不能通过普通法的诉讼得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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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和规则日益僵化。普通法原机械地固守严格的诉讼形式、程序和规则,比如,当事人即使获得了令状,但如果申请的令状与其诉讼内容不符,诉讼就必定被驳回。同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稍一出现疏忽或者错误,他就必定败诉无疑。所以,当事人只要能够走完诉讼程序,就是很大的胜利(当然,他不一定能够胜诉)。而且,普通法的救济方式只有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就得不到救济,结果又形成了许多不够公正的判决。
正是普通法的这些缺陷,促使了衡平法的产生。于是,不能在普通法院得到公正判决的人们被迫向国王请愿,因为国王被认为是“正义的根源”,他有责任和权力接受和处理臣民的请愿并最终实现正义。枢密院的大臣采取了灵活的形式处理臣民的请愿书,不拘泥于普通法院的僵化程式。这样在这个基础上就渐渐形成了衡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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