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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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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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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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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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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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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一个人只有对其伙伴成员给其应给,得其应得,才能成为一个共同体成员。他的权利有所有应该给他的东西组成。在没有成员就没有共同体的意义上,一个共同体是由其成员组成的;既然作为一成员的特别之处是享有权利,那么没有权利就没有共同体。享有权利是任何形式的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如果要有人类社会生活,就必须有权利。
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有可能存在所有的成员都有义务而没有一个人享有任何权利的共同体,例如,一个致力于为一种宗教的或意识形态的理想服务的共同体。其成员总的说来都要为这种理想服务因而总是“负有义务”(on
duty)。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共同体里,某些东西也必须给其应给,得其应得。一个人必须被授权对那些为履行特定一无所需要的东西享有权利。这意味着对足够的食物、衣服和栖身地的要求权和享有足够的休息和闲暇的自由权,从而维持自身以履行义务。我们已经看到,假如要有什么权利的话,生命权利和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就是必不可少的。在这种情况下,必要时为共同事业牺牲生命是每个成员的义务。但是,假如他要贡献给那种事业的话,他必须享有不被任意杀害的权利。假如他要不受阻挡地去履行其义务和行使那些为履行义务所必须享有的其他权利,他就必须享有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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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成员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共同体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而是无法想象的。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要求别的成员尊重自己作为一名成员的权利,他也就是自己承认并且在任何被要求的时候尽可能履行与其他成员的权利相关的义务。这一受约束的义务出自实践理性原则。所有的共同体成员不会都享有一样的权利,但他们在都享有权利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如果一个成员要求伙伴成员尊重他的权利而又拒绝尊重伙伴成员的权利,他就不是平等待人。他让自己免除他从别人那里所要求的东西,也就是在他和别人在所有的相关方面并无不同时而自视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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