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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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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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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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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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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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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约因理论--主观约因论
现代约因理论不再将约因局限于“近因”,还包括“远因”,即不仅考察“目的”,还考察“动机”,这是与传统理论的基本区别,所以又叫主观约因论。例如,甲向乙购买一幢房屋用于开设妓院,合同的近因(目的)取得房屋是合法的,但远因(动机)开设妓院却是违法的。依传统约因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依现代约因理论则是无效的。其他又如何向对方提供贷款用于非法目的的合同,向情妇赠与以保持通奸关系的约定等等。传统观点将目的与动机分开主要为了避免合同的不稳定,探究动机不仅不易,而且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但在实践中,法官总是有一定裁量权的,不可能完全不考虑主观方面。当代,个人主义思想与意思自治原则日益衰落,传统的约因理论受到批评也就很自然了。只有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当事人才有权享受意志上的自由,这已是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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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观约因论的批评
但是现代的主观约因论同样存在局限性,就是不易操作,增加了合同的不确定性。根据法国民法典1133条,约因不法包括违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何谓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对判例的研究表明,考察动机有两个依据:须是当事人的“决定性”动机;须是共同动机即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具有。
学者对此持批评态度,首先,“决定性”动机的说法欠科学。因为从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原因,往往是各种动机相互作用;法官仅将不法的动机确定为决定性动机,而合法性的动机总被认为是次要动机,这种区分过于主观,完全是人为的。其次,要求作为约因的动机须为当事人双方共同追求的,这是不必要的。合同中双方追求统一目的的情况不多见,动机主要是自己的动机。只有当一方的不法动机为另一方所知晓时,其动机才能被视为乐音。对方知晓时,合同应为无效;不知晓时则有效。所以约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动机,而是决定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并为对方所知晓的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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