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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斑 竹 寄 语

v 在这里不一定需要严谨的治学态度,但一定要有对法律的感悟。我希望大家和我们一起收集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点点感受,并把它寄给我们,和大家一起分享。
v 声明:请将字数压缩在四百以内;可以对提供的内容进行点评,如果您的点评的恰到好处,我们会把您的点评附在文章后展示出来,并按您的要求署名;由于网络国法的公益性质,我们尚不提供任何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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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 日 精 品

v 全球化毁减了国家的控制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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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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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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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与现代契约法之契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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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因与对价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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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约因论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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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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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产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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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先生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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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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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与人权保护的实现
v 善待生灵

 
4 享 受 法 律

v 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v 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v 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v 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v 迁徙自由是指一国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自己的居住地的权利。它包括国内与国外两方面,这里仅讨论国内的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是人的行为举止自由的重要内容,又具有社会经济权利的性质,与人的社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迁徙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已被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多项国际条约所肯定。依据荷兰马尔赛文等人1978年对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其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第90条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然而,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最终在中国确立了一套完整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这套制度对农村迁往城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等户口迁移活动严加控制,事实上将农村与城市分隔开,极大地限制了宪法所规定的迁徙自由。其后,在1975年修改宪法时,正式取消了宪法中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至1978年宪法乃至1982年修宪时也都没有予以恢复。由是观之,我国在法律与政策上是主张限制迁徙自由的。改革开放以来,人口的大量流动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活力,也冲击着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迫使户籍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总体上仍未突破1958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迁徙自由仍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本文拟从经济学、社会学及法学多角度地对“在中国应当实现迁徙自由”这一命题作一论证。
 

v 一、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的论证,限制迁徙自由主要是因为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但它已经明显不合时宜了。
    首先,在经济体制方面。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以市场为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它的特点就是流动。劳动力,人才,科技等生产要素应该而且必须在一个全国统一的、竞争的、开放的市场体系中自由流动。因而,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次,关于国家实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整个经济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农民问题。9亿农民富不起来,中国的经济最终无法顺利发展,所以这项政策是否科学也值得商榷。依附于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城乡分治政策和迁徙自由的限制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顺利转移是造成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要解决农民问题,一是再度解放农民,还农民迁徙自由,给农民创造就业机会,让一部分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中去。二是改变“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从这个层面上说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恰恰能冲击城乡分治政策,使其失去户籍制度基础而无法持续实行下去。
二、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的论证
    实行户籍制度的直接结果就是,将整个社会一分为二:城市和农村。社会学家称之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新中国发展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有一个最重要的影响是它限制了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保持社会高度的同质性,所以它从性质上来说是要保持固定不变的结构,而不是积极地引起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中国在改革开放20多年中,经济迅速发展,变化巨大,而社会结构却不没有随之发展,保持城乡二元社会性结构不变。这种结构性矛盾,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体现在:第一,城市化严重滞后。第二,“民工潮”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三、从法学的角度进行论证
    第一:基于权利范畴的思考,迁徙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从终极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所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所赋予的,而人本身所固有的。第二:基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思考,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到身份的不平等再到观念上的不平等,占中国9亿人口的农民为新中国的建设默默奉献了几十年后,却仍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这是怎样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实现迁徙自由,城乡分治的政策便失去了实行的基础,只有当户口不再与利益、特权、身份相关联时,社会公平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第三:基于国际法上的思考,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从法理上说,一旦加入国际公约,就要受到它的约束。在国内实现迁徙自由,也是我国遵守国际条约的需要。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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