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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斑 竹 寄 语

v 在这里不一定需要严谨的治学态度,但一定要有对法律的感悟。我希望大家和我们一起收集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点点感受,并把它寄给我们,和大家一起分享。
v 声明:请将字数压缩在四百以内;可以对提供的内容进行点评,如果您的点评的恰到好处,我们会把您的点评附在文章后展示出来,并按您的要求署名;由于网络国法的公益性质,我们尚不提供任何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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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 日 精 品

v 迁徙自由
v
全球化毁减了国家的控制力吗?
v
自然法的发展历程
v
绿色贸易法
v
古典与现代契约法之契约正义
v
约因与对价之比较
v
主观约因论及其评价
v
人权的根据
v
衡平法产生的背景
v
孟勤国先生后记
v
物的新定义
v
人格尊严与人权保护的实现
v 善待生灵

 
4 享 受 法 律

v 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v 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v 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v 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v 观众在欣赏外国影视剧时,经常会听到剧中警察对被拘捕人说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此为我国公民接触“沉默权”这一法律概念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那么,何为“沉默权”?我国法律为什么至今还未对此作出相应确认呢?
  高度集中管理模式下的社会原因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长期的、最重要的国家利益之一,同时也是执政党最根本、最迫切的任务。因此,国家不允许任何个人的利益高于国家利益,不能容忍那些已经成为被约束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追究和惩治犯罪构成威胁。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过渡”和“人口密度过大”等现实国情,及时缓解社会治安压力、保持长期稳定是我国当今乃至今后较长时期的一项主要任务。在此种背景下,公民个人的“沉默权”———这一社会法律生活的“敏感话题”暂被搁浅也就不难理解了。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收容审查”、“律师提前介入”等作了重新规定,但对于“沉默权”的认可与确认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v “人文精神匮乏与不足”背景下的文化原因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法律地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个人的人身自由也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与尊重。但众所周知:有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等敏感法律话题几经争论,目前仍处在被严格控制之下。而“沉默权”的立法本质在于尊重个人尊严,如果对“沉默权”加以法律确认,就意味着允许公民个人对执法机关的追诉可以进行消极抵抗,这无疑会给侦查和办案过程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周折”,对于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常年超负荷运转之下的执法机关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无罪公民受到“刑讯逼供”后而“不知”、“不愿”、“不敢”控告执法机关和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和渲染“侦破案件立功、受奖”等观念也是“沉默权”“千呼万唤不出来”的不可忽视的人文因素。
  “缺乏硬性支撑”的程序法本身原因  
  多少年来,我国程序法一直被视为实体法的“执行”工具,甚至在某些执法者的眼里其不过是几条办案“程序”、“手续”而已。既然是徒有其表的“程序”、“手续”,当然也就缺乏实体法所应有的“硬性”与“力度”,“办案程序”中的“权利确认”也就难以实现。这样,与“侦查犯罪、惩治犯罪”有明显、直接冲突的“沉默权”被束之高阁也就在所难免。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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