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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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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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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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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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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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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实现司法独立,也是由司法权本身的特征决定的。概括的讲,司法权特征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司法的目的在于解决对立的双方之间的争议,这要求司
法必须严守中立,不得与任何一方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偏向任何
一方都会损伤司法的形象。在美国人的政治理念里:法庭不代表国家。法庭不代表政府
,法庭也不代表公民。法庭代表法律,法律的基础是宪法,而宪法高于政府和一切个人
”。中文里与“司法”近义的词是“讼”,讼,“争也,从言公”。讼即有中立,裁判
的含义[1](P367)。
第二 司法权有被动性。争议的存在是司法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没有争议,司法权
不能主动行使;即使有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提交法院,司法权仍不能主动干预。
第三 司法权有易受侵害性。司法权的独立之所以重要,在于司法权所面对的不仅
是裁判个人或社会主体之间的争讼,而且亦肩负着控权的重任。因此,司法权遭受权力
的排斥便不可避免。
第四 司法具有技术性。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自己的法
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
,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司法的过程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门知识
的过程,没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是不可能胜任这一工作的。博登海默把法官的
职业比喻为“社会医生”。英国大法官柯克为了抵制统治者干预司法,对他这样说:
“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
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
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
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所以,不懂司法技术的人干预司法,势必影响法官公
平裁判。
第五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必须排除一切干扰,排除
一切利诱和一切法外不当影响,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按规则办事。诉讼对双方
当事人好像一场比赛。足球比赛要求裁判公正,防止“黑哨”,诉讼更要求裁判者独立
公正。
第六 司法权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司法部门,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受
制于普通政治程序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之下。独立司法能建立对法律的尊重。完全
独立的法院能确保法律得以执行,也教育人民依赖于法治[2](P386)。
第七 司法权具有控权性。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然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
评价。如果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或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逻辑必然。因为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如果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
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可以被任意控制,法律就会沦为其他权力的奴隶。因此如果一个国
家要提倡法治,而不谈司法独立,犹如天方夜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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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
第一 司法独立的经济动力。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完备的理性化
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要求独立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
的维系,国家宏观调控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环节,都需法律规范,从而要
求独立的司法作为支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能够引导、推进和保
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利于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 司法独立的政治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革命是政治革命的组成部分,
任何类型的法律革命都离不开一定的政治体制的启动。邓小平说:“改革,应当包括政
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当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不
断发展,激发了广大人民的政治热情,从而推动了民主政治的法律化进程,形成一股社
会力量。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实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
失控甚至异化。
第三 司法独立的思想条件。真理标准大讨论,“南巡讲话”,党的十五大,这三
次思想大解放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思想条件。中国经过“文革”灾难,人民充分认识到法
治的重要性。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也进一步使国人认识到司法独立的必要性[4](P25)。
第四 WTO规则和中国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也要求中国司法独立。《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款)均声明:“人人有权
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和无偏私的法庭公正的,公开的审判。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实现该项
权利不可或缺之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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