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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jiaoxue@guofa.info

v斑 竹 寄 语

v 在这里不一定需要严谨的治学态度,但一定要有对法律的感悟。我希望大家和我们一起收集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点点感受,并把它寄给我们,和大家一起分享。
v 声明:请将字数压缩在四百以内;可以对提供的内容进行点评,如果您的点评的恰到好处,我们会把您的点评附在文章后展示出来,并按您的要求署名;由于网络国法的公益性质,我们尚不提供任何稿费。

v jiaoxue@guofa.info

往 日 精 品

v 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v
私有财产权
v
诉辩交易
v
沉默权
v
迁徙自由
v
全球化毁减了国家的控制力吗?
v
自然法的发展历程
v
绿色贸易法
v
古典与现代契约法之契约正义
v
约因与对价之比较
v
主观约因论及其评价
v
人权的根据
v
衡平法产生的背景
v
孟勤国先生后记
v
物的新定义
v
人格尊严与人权保护的实现
v 善待生灵

 
4 享 受 法 律

v 法律也是可以享受的吗?
v 就像享受阳光,享受咖啡,享受音乐?
v 感受她的惬意,细品她的滋味,享受她的韵律?
v 我其实也没有答案,但至少让我们换一种思路,暂时抛开严谨的思维,说你想说,谈你想谈。

v  乞讨是一种权利,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有的权利是可以剥夺的,如政治权利。这
种权利的剥夺通常并不会影响一个人的生存。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除
了死刑犯之外是不能剥夺的。乞讨就是这样一种最基本的生存权,乞讨在通常情况下是
一个人走投无路时的选择。如果连乞讨的地方都要加以限制,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是其
他的地方也会以相同的理由禁止乞讨。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乃至每个乡镇可能都有
一些地方属于“形象工程”的地方,都可能会禁止乞讨。那么,乞讨者是不是只有走上
绝路呢?如果乞讨都要看地方,是不是还要有关部门核发“准讨证”呢?
  从法理上进一步分析,乞讨是一种索取赠予的权利。乞丐可以发出要约,我们可以
不承诺,拒绝给予任何的施舍,这是我们的权利。如宾馆大堂可以拒绝乞丐进入,这是
宾馆的自由。但是,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部门,我们没有权利制定一个规则,禁止乞丐
在一些特定的地方乞讨,这里存在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有人认为,在某些地方禁止乞
讨,除了能维护“窗口”形象之外,更是基于多数人的公共权利衡量,笔者认为这种观
点是不能成立的。的确,有的乞讨者对别人购物和行走的自由有影响。但这种影响与最
基本的生存权相比,地位孰轻孰重是显而易见的。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我们不能因
为乞丐的总体人数所占的绝对比例极小,就认为他们的利益也是微不足道的。按此理论
,可以罪犯都应当拉出去杀头,反正他们只是少数人,杀了他们更有利于大多数人,显
然是很荒谬的。
 

v 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而设立“禁讨区”,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发自心底的歧视。一
是地域的歧视,某些地方是“窗口”,是大雅之堂,不能乞讨。而另一些地方是下里巴
人,无关紧要的,乞讨也无妨。二是对人的歧视,乞丐也是人,只不过他们是穷人,穷
得不名一文。设立“禁讨区”,总是会让人联想到“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屈辱历史。
  设立“禁讨区”,既与现行的法律相悖,也是有违中华民族扶贫济弱的道德传统
的。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体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有人认为“没有边界的善良不是真善,没有原则的人性也是一种伪人性,人性关爱是建
立在了解和信任基础之上”,对此,我想说,没有宽容的文明不是真正的文明。乞讨者
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迫于某种无奈才离乡背井、流落天涯的,比如天灾人祸、身体残疾、
经济困难等。在城市里,他们总是以降低自己尊严尴尬谋求一份维持生命的食物,他们
是这个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乞讨是他们无可奈何之下的选择的生活方式。2003年12月11
日,青海少年韩兴国在去沈阳市救助站的路上被零下15度的寒流冻死,而就在此前的12
月9日也曾有某40岁左右的男子在沈阳车站被冻死,很多流浪的乞讨者两三天没讨得一
口饭是常事。其实,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乞丐也是被社会所容纳的。作为有几千年文
明史的国度,我们为什么不能多一点同情心呢?
  笔者不赞成设立“禁讨区”,并不是说乞讨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也不是说乞
讨是受到鼓励和不受任何限制的。利用乞讨进行盗窃、诈骗、抢劫犯罪的,一样的要绳
之以法。对操纵别人进行乞讨的“丐帮”头目,构成犯罪,照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
那种好逸恶劳的乞讨者,不应当给予同情。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设立“禁讨区”的依据,
在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犯罪,乞丐也是一样。有的乞讨者是令人讨厌的,抱住行人的裤腿
或者挡住去路,对这样的乞丐当然可以不予理睬。但是,大多数乞丐还是靠出卖尊严和
风吹日晒的艰辛为生的,和那些出卖良知和公众利益的贪官相比,乞丐不应该受到不公
正的对待。
  大禹治水在于疏而不在于堵,要从根本上减少乞讨现象,不能指望通过设立“禁讨
区”来实现,而是要有待于我们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如果连乞
讨的权利都没有了,还会有什么权利是有保障的呢?我们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
乞讨现象将会越来越少。即使有个别的乞讨者,也会更加整洁一点、更加尊严一点!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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