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网络国法-生活版

w 首    页 w 学 术 版 u 生 活 版 w 教 学 版 w 学 会 版 w 论    坛 

u 设为首页 
u 加入收藏 
u 联系我们 

生活首页 法律咨询 关注焦点 法律文书

衣食住行

社会保障

婚姻家庭

Email:shenghuo@guofa.info

旧 案 回 眸

v 法律法规对收养有何种限制?
v
夫妻双方订立的婚姻协议是否有效?
v
如何办理工伤鉴定?
v
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
v
如何能够结束不幸的婚姻生活?
v
邻居家的噪音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怎么办?
v
离婚时可否索回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的抚养费用?
v
争执中被抓伤脸如何寻求救济?
v
离婚后原属夫妻一方的房产如何处理?
v
公司即将倒闭员工工资等款项如何要回?
v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v
浏览色情网站是否违法?
v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金迟迟不到位,此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各负什么责任?
v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v 收养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v 想要开办一个电脑培训中心需要怎样的程序?
v 公安机关拘传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斑 竹 留 言

v 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德·耶林)
v
shenghuo@guofa.info
 
 
4 法 律 咨 询


help@guofa.info

v 200421日至15日法律咨询受理及答复情况公告
 w 网络国法已受理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
    flydragon01、laolyu、bbcall338、coffin、zmybest、赵嘉琪、btxsj、guwenyong、潘飞宏
 w 网络国法已就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作出答复,请查收
    wljgg、zmybest、flydragon01、laolyu、czl0816
 v 法律咨询说明
 w 电子信箱:help@guofa.info (请在主题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
 w
对于法律咨询案件的受理及答复情况,请您关注网络国法网站公告。
 w 网络国法针对法律咨询设立回访制度,以求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咨询服务,对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w 为更好地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网络国法可能将对所受理的典型案例在隐去当事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后在“典型案例”栏目予以刊登。如您不同意将案件公开,请在来信中明确作出说明。
 w 网络国法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网络国法不对由此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 典 型 案 例
v 本期案例:房屋遗产分割问题
v 咨询内容:
  因为房子的拆迁,我遇到了一些有关房屋拆迁而引起的房屋遗产分割问题,很希望得到您们的帮助,在此我忠心的感谢您们。
    现在我把我的情况大概地说一下:我有两个儿子,我的配偶已过逝了,我的房屋是私房(祖上留下的,面积是112平方米,南北座向,南面沿街,北面沿河),几年前(1988年),因房子后一半(沿河部份的地基松了)有危险,大儿子出钱翻造了后一半房子,约60平方米,(当时造房子时,因没有分割产权,所有办理证件的手续都是我的名字)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法律上有否规定:大儿子当时造的房子是否就是他的产权,我已没权分割,假如我要分割的话,是否以剩下的52平方米来分配,我可拿26平方米,剩下26平方米属于我和两个儿子平分.我的情况大致如此,希望能尽快得到您们的法律帮助,再次表示感谢! 
v 答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咨询问题,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第一,如果您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拥有者,那么,目前为止还不发生继承,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您作为被继承人,在您生命结束之前,继承不发生,遗产分割当然不可能发生,您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既然所有的关于房屋的登记文件上都记载的是您的名字,那么您就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这一点并不因为您的大儿子曾出钱翻修过部分房屋而有所改变,您对所有的房屋有充分的处分权。只是在处分房屋(是指出卖或转让)的时候,应给大儿子相应的补偿。或者在您立遗嘱安排自己的遗产时,给大儿子相应地多分割一部分。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如仍有不明之处,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您再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力给您满意的答复!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 GuoFa.info Studio 2001-2003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国法工作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