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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 律 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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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_guofa
@cfau.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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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6日至31日法律咨询受理及答复情况公告
w网络国法已受理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
hao zhang 、bo pang、李生、jjyc@sohu.com
w 网络国法已就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作出答复,请查收
TangTang、苏东梅、yqq
maggie、hu0531_cn、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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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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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help_guofa@cfau.edu.cn
(请在主题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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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咨询案件的受理及答复情况,请您关注网络国法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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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国法针对法律咨询设立回访制度,以求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咨询服务,对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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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网络国法可能将对所受理的典型案例在隐去当事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后在“典型案例”栏目予以刊登。如您不同意将案件公开,请在来信中明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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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国法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网络国法不对由此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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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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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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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
我已在我的单位分到一套福利房,已拿到房产证。现我先生博士毕业分到本市一大学,大学又分给他一套集资房。请问我能否提取我的公积金?我应如何对单位说?如单位不给提,我应该怎么办?是否有法律支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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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咨询问题,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们为您提供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便您参考。该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4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可见,根据您的情况,您是可以提取您的公积金的。只要您向单位提供了相关证明,您的单位应该允许您提取公积金。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如仍有不明之处,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您再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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