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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案 回 眸

v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v
赌球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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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算是对相邻关系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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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造成噪音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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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出国留学过程中遭遇欺诈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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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金迟迟不到位如何处理
v 小工在施工期间摔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v 行政复议不支持赔偿请求怎么办

v 储户存款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数额有误应如何处理
v 企业之间是否能够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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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公房遭到拒绝是否可以起诉
v 房屋遗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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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收养有何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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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订立的婚姻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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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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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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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够结束不幸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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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的噪音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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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索回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的抚养费用

斑 竹 留 言

v 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德·耶林)
v
shenghuo@guofa.info
 
 
4 法 律 咨 询


help_guofa
@cfau.edu.cn

v 200481日至15日法律咨询受理及答复情况公告
 w网络国法已受理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
    萌萌 李、fok515@sohu.com、汪波、CQZB、ANE CHEN、刘迪、zjsdwzx、liangah@lenovo.com
 w 网络国法已就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作出答复,请查收
    veronica、hao zhang、jjyc@sohu.com、萌萌 李、fok515@sohu.com、汪波、CQZB
v 法律咨询说明
 w 电子信箱:help_guofa@cfau.edu.cn(请在主题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
 w
对于法律咨询案件的受理及答复情况,请您关注网络国法网站公告。
 w 网络国法针对法律咨询设立回访制度,以求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咨询服务,对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w 为更好地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网络国法可能将对所受理的典型案例在隐去当事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后在“典型案例”栏目予以刊登。如您不同意将案件公开,请在来信中明确作出说明。
 w 网络国法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网络国法不对由此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 典 型 案 例
v 本期案例:高校乱收费学生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v 咨询内容  
    你好! 我是湖北省某高校的学生。去年,该校在我区招生时,简章上写我们电子商务专业的学费是2600元/年,但是到了期中时,学校又要我们多交400元。该费用说是上机费,可是后来又说是学费。我们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上,问了我们学院的院长,到底电子商务是属于财经系,还是信息技术系。可是连他都没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所以有很多学生没有补交那些学费。我们不想交那些不清楚的费用。但是到了这个学期,我们还不交的话,就不给我们领书,现在有很多学生没有书上课。所以现在我就想通过贵栏目,问学校这些费用收取是否合法?我们是否有权拒交呢?我们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受到侵犯?学校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消费法?我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希望你们能给我回一封电子邮件。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我现在还不能告诉你们,我现在所在的学校。希望你们理解。 谢谢,希望能早日收到你们的回件!
v 答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咨询问题,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6条规定,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16条规定,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所在的学校所说的后来增加的学费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规定的话,就是属于乱收费,从而也就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对此你可以首先和学校进行交涉,如果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话则可以请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如仍有不明之处,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您再与我们联系。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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