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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 律 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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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_guofa
@cfau.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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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至31日法律咨询受理及答复情况公告
w网络国法已受理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
zhaofei、王小明、yiyi785143@hotmail.com
w 网络国法已就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作出答复,请查收
zhaofei、王小明、yiyi785143@hotmail.com、huangxia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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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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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help_guofa@
cfau.edu.cn(请在主题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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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咨询案件的受理及答复情况,请您关注网络国法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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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国法针对法律咨询设立回访制度,以求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咨询服务,对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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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网络国法可能将对所受理的典型案例在隐去当事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后在“典型案例”栏目予以刊登。如您不同意将案件公开,请在来信中明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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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国法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网络国法不对由此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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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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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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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儿子在校读书是与别人打架。打架时已满18岁,犯了伤害罪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责任赔偿,赔偿责任判决由我和妻子垫付,我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过但我没有足够财产赔付。儿子前几天出狱。我是一个退休国家干部,靠一点退休金过生活,现在这个月退休金被扣了2/3作赔偿,请问律师扣我工资是否合法?我儿子出狱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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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咨询问题,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关于2002年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5元调整到290元(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所以,虽然您的儿子致人损害时已年满十八岁,但由于他没有经济收入,所以由您和您的妻子垫付。如果您的儿子出狱以后仍无经济收入,则您还需为他负担赔偿责任。至于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您的退休金是有合法依据的,但必须为您及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也就是不低于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如仍有不明之处,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您再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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