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网络国法-生活版

w 首    页 w 学 术 版 u 生 活 版 w 教 学 版 w 学 会 版 w 论    坛 

u 设为首页 
u 加入收藏 
u 联系我们 

生活首页 法律咨询 关注焦点 法律文书

衣食住行

社会保障

婚姻家庭

shenghuo_guofa@cfau.edu.cn

旧 案 回 眸

v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v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具备什么条件
v
未过户的商品房发展商破产时如何处理
v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交纳押金
v
借钱不还可否定罪
v
高校乱收费学生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v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v
赌球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v
什么情况算是对相邻关系的侵犯
v
采石造成噪音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制止
v
在办理出国留学过程中遭遇欺诈如何救济
v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金迟迟不到位如何处理
v 小工在施工期间摔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v 行政复议不支持赔偿请求怎么办

v 储户存款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数额有误应如何处理
v 企业之间是否能够拆借资金
v
申请购买公房遭到拒绝是否可以起诉
v 房屋遗产分割问题
v
法律法规对收养有何种限制
v
夫妻双方订立的婚姻协议是否有效
v
如何办理工伤鉴定
v
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

斑 竹 留 言

v 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德·耶林)
v
shenghuo_guofa
        @cfau.edu.cn
 
 
4 法 律 咨 询


help_guofa
@cfau.edu.cn

v 200531日至31日法律咨询受理及答复情况公告
 w网络国法已受理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
   zhaofei、王小明、yiyi785143@hotmail.com
 w 网络国法已就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作出答复,请查收
   zhaofei、王小明、yiyi785143@hotmail.com、huangxiaoyun
v 法律咨询说明
 w 电子信箱:help_guofa@ cfau.edu.cn(请在主题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
 w
对于法律咨询案件的受理及答复情况,请您关注网络国法网站公告。
 w 网络国法针对法律咨询设立回访制度,以求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咨询服务,对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w 为更好地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网络国法可能将对所受理的典型案例在隐去当事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后在“典型案例”栏目予以刊登。如您不同意将案件公开,请在来信中明确作出说明。
 w 网络国法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网络国法不对由此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 典 型 案 例
v 本期案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v 咨询内容  
    我儿子在校读书是与别人打架。打架时已满18岁,犯了伤害罪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责任赔偿,赔偿责任判决由我和妻子垫付,我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过但我没有足够财产赔付。儿子前几天出狱。我是一个退休国家干部,靠一点退休金过生活,现在这个月退休金被扣了2/3作赔偿,请问律师扣我工资是否合法?我儿子出狱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
v 答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咨询问题,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关于2002年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5元调整到290元(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所以,虽然您的儿子致人损害时已年满十八岁,但由于他没有经济收入,所以由您和您的妻子垫付。如果您的儿子出狱以后仍无经济收入,则您还需为他负担赔偿责任。至于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您的退休金是有合法依据的,但必须为您及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也就是不低于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如仍有不明之处,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您再与我们联系。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 GuoFa.info Studio 2001-2003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国法工作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