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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 律 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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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_guofa
@cfau.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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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至30日法律咨询受理及答复情况公告
w网络国法已受理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
huangxiaoyun、叶万芳、唐超坤
w 网络国法已就以下咨询者提交的咨询案件作出答复,请查收
huangxia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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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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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help_guofa@
cfau.edu.cn(请在主题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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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咨询案件的受理及答复情况,请您关注网络国法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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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国法针对法律咨询设立回访制度,以求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咨询服务,对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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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网络国法可能将对所受理的典型案例在隐去当事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后在“典型案例”栏目予以刊登。如您不同意将案件公开,请在来信中明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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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国法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网络国法不对由此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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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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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被非法搜身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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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想向您咨询一问题﹐我去一家商场买东西﹐结果被莫明其妙的怀疑偷了东西﹐并进行非法搜身。我知道非法搜身是犯法的。我可以告他们吗
?需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呢?我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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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咨询问题,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首先,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以非法搜身毫无疑问侵犯了您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其次,从民事权利角度来看,非法搜身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同时,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依据上述的规定,您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的侵权行为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支持这种情况下的精神赔偿。
最后,在起诉时请注意要求赔偿的数额,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此,我们向您提供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地区的赔偿数额:上海精神赔偿上限为50000元;重庆精神赔偿上限为100000元;浙江精神赔偿下限为5000元;广东精神赔偿下限为50000元。
所以您能提出适当的赔偿数额,更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如仍有不明之处,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您再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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