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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焦 点 概 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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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大学生赵达献血时发现自己并非父母亲生,因此带出21年前与赵达在同一家医院同一天出生的8个男孩中至少有3个孩子已被证实抱错。后其中两个家庭6位被告以侵权为案由起诉责任单位通化市人民医院,要求36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向6名原告共赔偿52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恤金。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文字表面看,“串子案”的原告被侵害的似乎应是监护权。然而,监护只是当事人承担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不应成为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那么,原告被侵害的究竟是什么民事权利?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学者在此引入了“亲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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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解 读 |
v 什么是亲权?
亲权,是指基于父母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专属的、对未成年子女身体上和财产上的抚养教育、监督和保护的综合性权利义务集合体。就性质而言,亲权属于权利范畴,是身份权的一种。我国法律没有对亲权作规定,但是有监护制度,但是严格来说,亲权和监护权之间还不能画上等号。因为我们说亲权是一种身份权,而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有,以体现一定的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权利。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一定有身份关系,尤其是单位承担监护人的情况下,并且很难说监护人有什么特定的利益,而更多的是给监护人以义务。
亲权的损害
1、侵害亲权的违法行为
侵害亲权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侵害亲权的第三人,也包括侵害亲权关系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亲权人。
第三人侵害亲权,是以亲权为侵害对象,实施侵害行为。行为方式基本为作为的方式:一是非法剥夺亲权行为,如“串子案”就是此类侵权行为;二是侵害亲权权利行为,是指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对亲权的权利进行非法侵害,如未经亲权人同意而诱使未成年人处分其特有财产;三是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来源断绝的行为。
亲权人侵害亲权,方式一般为:一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定义务的侵害亲权行为。如亲权人违背法定的抚养义务,断绝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来源的行为。二是以作为的方式,滥用亲权的侵害亲权的行为。
2、侵害亲权的损害事实
亲权损害事实的形态有三种:一是财产利益的丧失;二是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三是精神利益及精神痛苦的损害。
3、侵害亲权的因果关系
由于亲权关系及侵害亲权行为的复杂性,侵害亲权的因果关系不限于直接因果关系。在第三人非以亲权作为侵权对象而客观结果造成亲权损害的场合,这种因果关系为间接的,而不是直接因果关系。
4、侵害亲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故意、过失均可构成。在实务中,侵害亲权以故意居多,但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害亲权的责任。
侵害亲权的救济方法
亲权损害的救济方法,主要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抚养义务的行为应强制其履行抚养义务。
侵害亲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承担抚养赔偿责任;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精神利益的损害。
“通化串子案”是去年影响巨大的民事案件。人们对这个案件之所以关注,在于这个案件所侵害的客体的特殊性。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它在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更没有对侵害亲权案件的成功判决。可是,
“通化串子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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