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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去年8月4日,齐齐哈尔市某开发公司在该市一处工地施工时从地下挖出5个金属桶,桶中含有的有毒化学物质“芥子气”造成43名当地平民中毒,其中1人救治无效死亡。后经确认,这5个金属桶系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毒剂。为解决这一事件,中日外交当局举行了多次磋商。中方严肃要求日方承担责任,补偿损失。9月份,日本政府决定向中方支付3亿日元,用于补偿这一事件给中方所造成的损失。11月28日,由中日双方专家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了侵华日军遗留在齐齐哈尔市托管库内的化学武器封存工作。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清理问题再次引起国人关注。下面我们就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日本政府在战争中使用化武、在他国境内遗留化武的法律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4 法 律 解 读
v(二)日本侵华战争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分析:
    第一、违反“区分原则”和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1)应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2)应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
    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有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例如,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和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
    日军在侵华战争过程中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造成了大量平民的人身伤亡,生化武器不仅针对我国军队士兵,而且对普通居民也不放过。不仅针对军事目标,也对居民村落释放大量毒气,对该原则和规则的违反不言自明。
    第二、违反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和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的规则。
    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同年《海牙第二宣言》宣布禁止使用窒息性瓦斯或毒气弹之投射物。1925年《禁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还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
侵华日军在我国大量使用化学武器甚至进行细菌战,导致我国疫病流行,不少军民惨死,显然违反了该规则的规定。8月4日在我国齐齐哈尔市发生的“芥子气”事件便是日军使用生化武器的后果。
    第三、违反“相称原则”。
    该原则要求交战国不得进行过分的或不成比例的攻击,不得使用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即使使用常规武器也足以实现其侵略的目的,而大规模的使用生化武器明显与其军事目标不成比例。
    三、日本应对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原则上需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素。1、某一行为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2、一国的行为违背了该国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日军的侵略行为是其国家行为,其在战争中使用生化武器违反了它所应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日本应对其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四、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法律问题。
    侵华日军战败时在我国境内遗留下了大量来不及销毁的化学武器,这些遗弃化武就像定时炸弹一样给国人的人身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遗留化武伤人事件的不断发生,使我们更加关注在遗留化武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日本政府承担的条约下义务。
    1997年,中日两国同时加入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该公约核查附件规定:日方为销毁遗弃化学元素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它资源。此后,1999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销毁在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日方要尽快履行1997年公约规定的义务,要在2007年以前确保遗华化学武器全部销毁完毕。,必要时,这一期限可以延续至2012年。正是由于条约的存在,在去年发生8月4日齐齐哈尔市“芥子气”事件后,日本政府派遣专家与中方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完成了侵华日军遗留在齐齐哈尔市托管库内的化学武器封存工作。
    2、 日本政府对中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很多,但是在齐齐哈尔“芥子气”事件之前,中方受害人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的请求都被驳回。日本政府对中方受害人有没有赔偿的义务呢?
    1972年由中国总理周恩来和日本首相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方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日本法官往往援引此条款拒绝中国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很多法律专业人士指出,首先,联合声明放弃的权利是对日本国在二战中给中国造成所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求,它不涉及到遗留化学武器伤人的问题;其次,该条款指政府放弃了战争赔偿,而中国民间从未授权政府宣布放弃他们的索赔权利。所以,日本政府对中方受害人是由赔偿义务的。
    五、结语
    去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判定因侵华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而受害的13名中国原告胜诉,指出日本政府自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没有向中方通报隐藏化学武器的信息,属不作为行为,没有丝毫正当性,导致了本可以避免的灾害的扩大,因此判决日本政府向受害者支付1.9亿日元的赔偿金。这是中国人在遗留化学武器问题上对日诉讼的第一个胜诉案例。
    透过上述案件的结果与齐齐哈尔“芥子气”这一既涉内政又是外交的复杂事务的处理,我们看到,依据国际法,侵华日军遗留化武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正如一位分析人士指出的,政府要从外交层面,站在事件处理的前台,积极获得妥善政治解决,同时引导和鼓励民间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帮助受害者和民间团体行动起来,进行积极的司法索赔,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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