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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您是否曾经认为法律枯燥无味,您是否曾经对法律敬而远之,在这里,我们将用最平实的语言帮您解读法律,我们将用最实际的视角教您运用法律,您所关心的就是我们所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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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03年11月10日,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一青年状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起诉书》,案由是在国家公务员选拔录用中歧视乙肝患者。这是全国首例因歧视乙肝患者引发的涉及宪法平等权的官司。
    2003年6月,某某在安徽省进行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竞争“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的职位,取得了笔试、面试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在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既不是大三阳,也不是小三阳)。结果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某某由于有“两对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最终,某某以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宪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4 法 律 解 读
v在《行政起诉书》中,某某称:“被告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体检‘一、五阳’(一种乙肝两对半不合格的情形)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原告的恶意歧视,未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平等对待公民的法律职责。该歧视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定,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即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劳动权利。”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v  有学者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宪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平等权”,即《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即《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其公权利的剥夺。三是人格权和隐私权,即《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乙肝人群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v  本案引发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原因是原告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但依据的却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平等权,这就涉及“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那么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并未被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的时候,宪法权利就会被虚置,即宪法权利被侵害时得不到现实的救济。有学者指出,在2001年的“齐玉苓受教育权”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曾开创民事诉讼可以援引宪法来确认侵权(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先例,而“乙肝歧视”案在宪法中的最大价值,就是力争通过这个案子完成最高院批复在两个方向上的延伸。第一是把“齐玉苓受教育权”一案的宪法司法化效果从民事诉讼延伸到行政诉讼中来。第二是把最高院的批复精神延伸到]基层法院的判决中来。
v  法律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具有滞后性。芜湖市不予录取张杰的依据是安徽省人事厅1999年作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事实上,科学的发展早使我们认识到乙肝是慢性病,其传染性较弱,因为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的危害。而乙肝病毒携带者(即“小三阳”)平时无肝炎症状,肝功也较正常,传染性更小。一些迹象表明,一些方面正在试图减轻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1984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止方案》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输血之外可以从事其他职业。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录取的本科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录用是一般应不受限制。”但是,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四川、广东、江西、和浙江4个省在公务员录用中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合格。
v  如此看来,如何更好得维护我国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应当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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